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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7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06號原 告 廖翊呈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明軒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