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09號原 告 劉瑞容被 告 東坡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麗水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坡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查原告起訴聲明為:確認東坡庭園社區於民國112年11月11日第25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二案決議1.關於東坡庭園社區規約第15條第3項修正案(維修經費提撥額)及增列規約附件㈢「東坡庭園社區各區維修經費提撥額使用細則」之決議不成立。原告上開請求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係因財產權而涉訟甚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然其客觀上利益無從衡量,屬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亦即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