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12號原 告 鈺豐空調冷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鈺庫被 告 泓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琇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7,304元(計算式:請求本金560,800元加計自民國113年12月2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2月8日止之利息26,5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