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45號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方秀錦等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姓名、住址(除被告黃方秀錦外之被告)。
二、訴之聲明(起訴聲明記載「…變更要保人為被告***之行為」不明,此外未特定保單號碼)。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