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46號原 告 蔡清海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陳叔媛律師彭建亮被 告 蔡秉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系爭房地所有權比例之價值為斷,原告雖主張以公告現值計算,惟本院認為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制度行之有年,已形成相當豐富資料足以參考,且其為實際成交價格,倘有坐落位置、型態相近之不動產交易資料,其參考價值應高於公告現值,應優先採用,至原告主張用桃園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表作為計算,惟尚不足以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地位於同社區、相同屋齡、相同樓層數建物之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0號12樓房地,其於最近1次即民國114年4月20日之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5,018元,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系爭建物總面積為170.69平方公尺(詳如附表),以此核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價額應為17,925,522元(計算式:105,018元×170.69㎡,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為全部,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925,5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 編號 地號土地 (桃園市桃園區忠義段) 土地面積 - 權利範圍 1 83 8,055.75㎡ - 302/100000 2 83-1 141.12㎡ - 302/100000 編號 建號建物 (桃園市桃園區忠義段) 建物面積 - 權利範圍 1 2613 總面積:84.55㎡ 陽台面積:9.07㎡ 雨遮面積:2.23㎡ 共有部分:忠義段2807建號,28,030.15㎡、權利範圍267/100000 桃園市○○區○○路000○0號10樓 1/1 計算式:[(84.55㎡+9.07㎡+2.23㎡)+(28,030.15㎡×267/100000)]=170.69㎡,取至小數點以下第2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