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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7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50號原 告 聯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啓峰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複 代理人 林昱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愛普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4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