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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7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52號原 告 潘雅賀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983,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8,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