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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7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67號原 告 森羅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春水被 告 賴森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森源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秝新股份有限公司17,500,000股(下稱系爭股票),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股票交易價值計算,而系爭股票買入成本每股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元等情,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3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附卷可稽。依此核算系爭股票交易價值共計為175,000,000元(17,500,000股×1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8,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