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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7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70號原 告 唐金池即金上食品店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劉子琦律師李明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兆映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