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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7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73號原 告 劉佐貞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予以拆除,占用面積約62.73平方公尺(以地政測量成果圖為準)之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暫先依原告陳報之占用面積核定為3,954,311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之民國11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63,037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62.73㎡=3,954,3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3,954,3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