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7號原 告 梁溢鑫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被 告 蘇梅蘭訴訟代理人 傅煥垣被 告 林文宏

林春蘭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育豪被 告 林文日訴訟代理人 林楷哲兼複代理人 林文養被 告 梁日榮

林育德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又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原告持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均為6分之1,此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又本件請求分割系爭土地,依上揭說明,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應以原告起訴時持有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惟因系爭土地並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準此,本件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296,657元(明細詳如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296,6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附表土地:桃園市楊梅區高上段 地號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112年土地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四捨五入至整數) 0000 497.16 3,200 1/6 265,152 0000 1,021.01 3,200 1/6 544,539 0000 3,152.13 3,200 1/6 1,681,136 0000 11,235.77 3,200 1/6 5,992,411 0000 1,525.16 3,200 1/6 813,419 合計 9,296,657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