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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號原 告 吳梅妹被 告 張家榮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請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查依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所示,與系爭房地同區段門牌、同建築型態、同屋齡、相同或相近面積房屋之平均交易價格約為384萬元,另參酌不動產價格波動行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裁判日期:202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