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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02號原 告 呂俊豐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羅士傑律師被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假扣押查封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請求塗銷假扣押登記之訴類似於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之訴,應可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查該假扣押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172,047元,此有被告所提債權計算書在卷可稽,低於原告依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所計算系爭土地及建物之價額即2,822,266元(1,539平方公尺×86,354元×201/10,000+151,000元),是原告所提起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假扣押債權額核定為1,172,0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06元,此有本院87年度全字第2126號、87年度執全字第1584號卷宗所附聲請狀及強制執行聲請狀可憑。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日期: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