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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12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訴訟代理人 游雅君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姵璿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18號裁定意旨參照)。另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予補正,且因原告訴之聲明內容不明確,致本院無從核算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原告逐一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方式,及查報各項訴訟標的於本件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市價),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本案不動產或同地段類似條件之鄰近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二手車輛市場價格、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發行公司之淨值、保單價值準備金等),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當事人欄位之記載: 本件係原告以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詹○○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自無庸列詹皓○為被告之必要。 2 提出被繼承人詹祖明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 提出被繼承人詹祖明之遺產清冊、遺產稅申報書、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遺產資料,並確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4 提出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及7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謄本(含土地、建物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及地籍異動索引(含權利人完整姓名)。 5 提出起訴狀繕本(含附屬文件)4份。 6 補正上開編號1至4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並依被告及受告知人人數提出繕本(含附屬文件)4份。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