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37號原 告 余美真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中華勞動學會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7,241元(計算式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7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之住居所為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件
一、土地租金:27,300元/月×24月+利息78,538元=733,738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二、高空作業車油資=33,503元
三、水電與網路相關雜項支出:60,000元
四、場地利潤:60,000元
五、總計:土地租金733,738元+高空作業車油資33,503元+水電與網路相關雜項支出60,000元+場地利潤60,000元=887,2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