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5號原 告 HI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志勳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鴻岊即勝瑞企業社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2,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