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52號原 告 宋雅筠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林修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曉軍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0,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