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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52號原 告 宋雅筠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林修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曉軍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0,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