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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53號原 告 莊開明

莊明安莊素惠莊素麗莊明盛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銘德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提出桃園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土地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及地籍異動索引。 2 查報系爭土地於本件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市價),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系爭土地或同地段類似條件之鄰近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等)。 3 提出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裁判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