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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53號原 告 莊開明

莊明安莊素惠莊素麗莊明盛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被 告 莊銘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99,2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62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實際交易之市價。而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逐年檢討、調整、評估土地價值之結果,於土地無實際交易時,非不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於民國68年9月3日由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交易價值計算,而系爭土地之面積為132平方公尺,被告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為1/3,又原告雖提出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陳報與系爭土地鄰近土地於111年11月17日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坪新臺幣(下同)287,461元,然該交易距本件起訴日即114年7月28日已近3年時間,且係親友、員工、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尚難足以反映客觀市場交易價額,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並無起訴時實際交易價額可參,亦查無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之土地交易實價可供參酌,爰以系爭土地114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1,800元為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599,200元(計算式:81,800元/㎡×132㎡×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日期:202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