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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7號原 告 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鴻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陳延方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駿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1,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9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股款
裁判日期:202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