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80號原 告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芳原 告 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芳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園悅灣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8,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又原告前曾向本院桃園簡易庭聲請調解而未能成立(本院114年度桃司簡調字第86號),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規定,原告所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1,000元扣抵之。故本件原告僅應繳納所餘之裁判費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