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94號原 告 黃美幸上列原告與被告巫善蓁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起訴程式即有欠缺,應予補正,且因原告未表明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特定審理範圍及核算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原告查報本件所涉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3236建號建物(即桃園市○○區○○街000號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於本件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市價),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系爭房地或同地段類似條件之鄰近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等)。倘原告不諳法律,請先諮詢或委任具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結論,例如被告應將○○○地號土地及○○○建號建物(均載明權利範圍)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2 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請求所依據之民事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