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04號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被 告 余慧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320,197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60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起訴狀及後附書證之繕本或影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附錄: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