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11號原 告 莊錦郎訴訟代理人 蔡思玟律師被 告 黃美銀
莊家堡莊巧琳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複代理人 張世東律師被 告 莊巧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實際交易之市價。而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逐年檢討、調整、評估土地價值之結果,於土地無實際交易時,非不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8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其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計算,而系爭不動產並無起訴時實際交易價額可參,亦查無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之土地交易實價可供參酌,揆諸前揭說明,爰以系爭不動產113年度公告現值為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645,01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附表:編號 項目 權利範圍 土地面積 (㎡) 11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元)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6 1,911.56 5,900 1,879,701元 2 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06/300 3,253.25 5,900 6,781,941元 3 桃園市○鎮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1 580.5 5,900 3,424,950元 4 桃園市○鎮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1 376.6 5,900 2,221,940元 5 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6 337.77 5,900 332,141元 6 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6 2,765.69 5,900 2,719,595元 7 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18 6,086.58 5,900 1,995,046元 8 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6/27 7,044.15 5,900 9,235,663元 9 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1 7,256.1 5,900 42,810,990元 10 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1 856.47 5,900 5,053,173元 11 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2 1,419.72 5,900 4,188,174元 12 桃園市○鎮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2 91.18 5,900 268,981元 13 桃園市○鎮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2 1,124.2 5,900 3,316,390元 14 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2 2,516.79 5,900 7,424,531元 15 桃園市○鎮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2 126.67 5,900 373,677元 16 桃園市○鎮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2 1,867.74 5,900 5,509,833元 17 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2 375.69 5,900 1,108,286元 合計 98,645,0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