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25號原 告 許添益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秋霞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末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訴訟標的對於全體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當事人始適格。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其中附表編號5所示之事項,亦請於上開期限內補正,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
三、又原告提出之書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如原告提出之書狀不符格式,經本院定期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本院得拒絕該書狀之提出;又若原告不諳法律,請諮詢或委任具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確認當事人是否適格。 理由: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可知本件係涉及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紛爭,惟依原告提出之系爭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示,被告非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請說明被告就本件訴訟具有當事人適格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例如:系爭土地前經所有權人協議之分割契約等)。 2 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結論,例如系爭土地應如何重新強制分割、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等)。 理由:因原告起訴狀未表明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特定審理範圍及核算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請提出具體明確之訴之聲明。 3 表明本件訴訟之原因事實。 理由: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示,原告似因被告封住入水口而提起本件訴訟,請原告說明欲採行分割方案之理由、被告受有何不當得利、原告受有何損害,及請求不當得利與損害賠償之金額明細與計算方式。 4 陳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方式,及查報系爭土地於本件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市價),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系爭土地或同地段類似條件之鄰近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等)。 5 補正上開編號1至4事項提出民事起訴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民事起訴補正狀繕本(含附屬文件)1份,以供本院送達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