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26號原 告 辜竣德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劉子琦律師被 告 上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麗雪被 告 大工制作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林龍惠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上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號、下稱系爭房屋)之房屋騰空謙讓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第一項聲明履行完畢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500元。
揆諸前開說明,訴之聲明㈠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依原告所提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與系爭房屋高一樓層結構(含車位)、屋齡相近、近起訴時間之房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26,300元、系爭房屋面積為347.6平方公尺(229.49平方公尺+1
0.24平方公尺+共有部分911.08平方公尺×1184/10000),以此計算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43,901,880元(126,300元×347.6平方公尺),復參酌財政部「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桃園市大園區房屋現值占房地總價24%,則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10,536,451元(43,901,880元×24%)。至於第㈡聲明部分,則係請求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此部分毋庸併計。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536,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