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28號原 告 黃正園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複代理人 陳閱緣律師被 告 周顯榮(黃含笑之繼承人)
周明毅(黃含笑之繼承人)
周秉叡(黃含笑之繼承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顯榮(黃含笑之繼承人)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71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代位債務人周亞臻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含笑遺留如附表「財產項目」欄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自應以債務人周亞臻因分割系爭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0,62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今巾附表:
編號 財產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財產價值 1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75 公同共有 1/1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原告起訴時點相近,且與編號1、2所示不動產路段、建物型態、屋齡相近之周遭房地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為102,969元(含土地及建物),據以推估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7,971,860元(77.42平方公尺×102,969元)。 2 桃園市○鎮區○○段000○號建(即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弄0號) 77.42 公同共有 1/1 3 台北富邦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 3,149元 4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明分行0000000000 2,364元 5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00 20,151元 6 中華郵政公司平鎮廣明郵局0000000000 91,125元 7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99,023元 8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174,816元 合計 8,362,488元 債務人周亞臻之應繼分比例價額:2,090,622元(8,362,488元×應繼分比例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