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38號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秋美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18號裁定意旨參照)。另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且因原告訴之聲明內容不明確,致本院無從核算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其中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事項,亦請於上開期限內補正,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一: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 本院已依職權分別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桃園○○○○○○○○○等機關調取被繼承人林玉枝之繼承人之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戶籍謄本等相關資料,請原告儘速具狀向本院聲請閱卷,並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事項。 2 確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⑴本件應以被繼承人林玉枝之全部遺產為代位分割請求之標的,請確認是否追加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外之遺產為分割之標的。 ⑵依上開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所示(見本院卷第81頁),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係由債權人代位申報遺產稅,請確認系爭不動產有無由債權人代位辦理繼承登記?若無,是否應追加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 3 提出雲林縣○○鎮○街路00號房屋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建物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及地籍異動索引(含權利人完整姓名)。 4 請更正原告名稱: 依原告提出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38321號債權憑證及本院依職權調取原告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示,原告名稱應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惟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及具狀人欄均誤繕為同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予更正。 5 請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方式,及查報各項遺產於本件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市價),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本案不動產或同地段類似條件之鄰近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發行公司之淨值等)。 6 補正上開編號1至5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並依被告及受告知人人數提出繕本(含附屬文件)5份。
附表二: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000分之8403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000分之8403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000分之8403 4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 全部 5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 10000分之1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