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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38號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被 告 林秋美

林桂幸周林惠美林維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17,061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8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請求分割遺產,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林維謙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林玉枝所遺之遺產,而林玉枝所遺之遺產如附表所示,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林維謙因遺產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斷,原告雖主張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土地、建物(下稱系爭房屋,與上開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依遺產公告現值計算,惟因國稅局核定土地或房屋之價額,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評定標準價格為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尚難足以反映客觀市場交易價額,本院爰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鄰近相類房地(均為七層樓建物、樓層相同、屋齡相當,且非屬親友、員工、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最近一筆於民國113年2月27日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7,240元,且現無事證足認該區域不動產市價於此期間內有何劇烈波動情事,則該交易價格應得作為核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交易價額之參考,而系爭房屋面積為16

2.85平方公尺(計算式:附表編號4建物層次面積122.82㎡+陽台面積5.57㎡+共有部分764建號面積14.23㎡+共有部分765建號面積3.83㎡+附表編號5建物層次面積16.40㎡,小數點二位數以下四捨五入),有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參,據此計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12,578,534元(計算式:77,240元/㎡×162.85㎡)。又附表編號7之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折舊年數為84年、91年、60年,有雲林縣稅務局115年期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佐,本院審酌系爭建物並無起訴時實際交易價額可參,亦查無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之房屋交易實價可供參酌,爰以其現值98,200元計算其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17,061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編號 項目 本件起訴時之市價/數額(新臺幣) 林維謙之應繼分比例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403/100000) 12,578,534元 1/5 2,515,7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403/100000)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403/100000) 4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5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權利範圍1372/10000) 6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4,430元 886元 7 雲林縣○○鎮○街路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圍14300/600000) 2,340元 (計算式:98,200元×14300/6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 468元 合計 2,517,061元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