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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44號原 告 周勵萍被 告 謝沛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9萬5,0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7,5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與訴有無理由無涉。原告請求塗銷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涉及原告就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相當於該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要旨參照)。另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原告請求塗銷登記者,既僅如附表所示建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土地應有部分455/70000(下與系爭房屋合稱系爭房地),依前開說明,其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而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資料(補字卷8頁),與同街道之門牌號碼為桃園市中壢區榮安十五街75巷21號,係8層建物之第1層,屋齡約為34年,交易日期為民國114年8月5日,衡酌系爭房地與上開房地屋齡及建築形式相當,交通條件、周遭環境相同,且上開房地之交易日期與本件訴訟起訴時即114年8月18日甚為接近等情,是上開房地之單價應足堪作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基礎。準此,則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價為649萬5,000元〔系爭房屋總面積為96.62平方公尺+2.55平方公尺=99.17平方公尺;99.17平方公尺x0.3025(換算平方公尺為坪數)x每坪單價21.65萬元=649萬5,0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49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7,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111年3月7日壢登字第45970號辦理之預告登記 不動產標示 請求權人 義務人 內容 限制範圍 桃園市中壢區環東段513-2地號土地 謝沛璇 周勵萍 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他人。 455/ 70000 桃園市中壢區環東段7860建號(門牌號碼:桃園市中壢區榮安十五街75巷25之1號) 謝沛璇 周勵萍 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他人 全部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