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53號原 告 繆志明被 告 繆宋惠慈
黃成威黃韋誠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0 號黃逸誠黃仲誠上列原告與被告繆宋惠慈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及坐落同段21之4地號土地(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準,而依內政部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顯示與系爭房地樓層數、屋齡皆相同之鄰近社區於民國114年6月2日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5,600元交易,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清單附卷可參,以此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之市場交易價值為14,797,812元【(面積104.2平方公尺+陽台7.62平方公尺+雨遮2.44平方公尺+共有部分2478.26平方公尺×165/10000+132.78平方公尺×220/10000+672.69平方公尺×220/10000)×85,6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797,8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7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