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56號原 告 陳國泰上列原告與被告施俊旭間給付土地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56號原 告 陳國泰上列原告與被告施俊旭間給付土地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