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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57號原 告 楊淑女被 告 龜山區大湖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林正賢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另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過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得適用上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即應擇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一)決議參照)。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龜山區大湖自辦市地重劃會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查本件原告訴之先位聲明為:被告應將如附圖所示坐落於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權;備位聲明:確認原告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綜觀原告上揭先、備位聲明,核其經濟目的同一,亦即係要回復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面積78平方公尺(24-4地號面積65平方公尺、24-7地號面積13平方公尺)之價值為斷,而系爭土地已因土地重劃而納入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639.3平方公尺),此有民國99年5月10日之系爭土地土地複丈成果圖及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資料在卷可查,而依內政部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顯示與上開公華段110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相同之鄰近土地於民國114年7月28日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1,000元交易,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清單附卷可參,以此計算系爭土地於起訴之市場交易價值為9,438,000元【(65平方公尺+13平方公尺)×121,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48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