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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58號原 告 灃禾人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道中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吳靖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萬越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4,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