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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75號原 告 軒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德立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杰暘肉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72,6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716元。又兩造前於本院調解不成立,本院於114年8月8日作成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而原告於114年8月22日提起訴訟,故其聲請費用3,000元應扣抵之,經扣抵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716元(計算式:100,716元-3,000元=97,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