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76號原 告 胡火財
黃玉琿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黃勝韋律師被 告 黃德惠
胡珮萱胡冠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