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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95號原 告 黃玉芬

陸知菡被 告 成功冠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簡惠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與親屬或人格權無涉,屬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