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14號原 告 林冠廷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全體地主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請原告查報或補正下列資料:㈠桃園市○○區○○段000○000號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上開101地號號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倘
所有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製作繼承系統表,並具狀追加繼承人為被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