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15號原 告 陳文瑄
林素金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伶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298,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利訴訟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