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18號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原 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被 告 宜雄大名鑄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美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本金及利息之數額如附表所示,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5,885元(352,135元+343,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今巾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4萬9,050元) 1 利息 5萬4,000元 113年7月11日 114年8月31日 (1+52/365) 5% 3,084.66元 小計 3,084.66元 合計 35萬2,135元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3萬9,705元) 1 利息 9萬855元 113年10月11日 114年8月31日 (325/365) 5% 4,044.91元 小計 4,044.91元 合計 34萬3,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