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34號原 告 魏語婕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林修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魏趨文等間請求返還欠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56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91,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6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及被告之住居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返還欠款等
裁判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