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52號原 告 張殷愷

陳巧蓁前列張殷愷、陳巧蓁共同被 告 威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政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7萬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8,2000元,及自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立法理由,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原告前開各項聲明之利息,應計算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114年9月4日,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71,53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7萬元) 1 利息 97萬元 114年6月20日 114年9月4日 (77/365) 5% 1萬231.51元 小計 1萬231.51元 合計 98萬232元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8萬2,000元) 1 利息 88萬2,000元 114年6月20日 114年9月4日 (77/365) 5% 9,303.29元 小計 9,303.29元 合計 89萬1,303元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5-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