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78號原 告 詹雅竹被 告 詹富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沒收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