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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85號原 告 徐意旋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淑芬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19元。

二、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原告本人未簽名或蓋章,應重新提出完整簽名或用印之民事起訴狀;如欲委任邱佩華為訴訟代理人,亦應提出經原告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