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03號原 告 恆盛水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韻媚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13,7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3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