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21號原 告 詹雁如上列原告與被告民族當鋪間請求交付文件等事件,雖據原告提出起訴狀到院,惟其於起訴狀所載尚有欠缺,且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訴請被告提供⑴汽車買賣合約書。⑵權利讓渡書。⑶應歸責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及駕照影本,需記載有「車牌號碼○○號」自用小客車之聲明)。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二、陳報上開一⑴、⑵、⑶各項請求文件之客觀利益價值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四、請至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查明被告民族當鋪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其負責人姓名。
五、上開補正狀、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提出繕本或影本。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錄: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起訴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