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21號原 告 詹雁如被 告 邱宜甯即民族當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倘車主收到交通違規罰單時而認自己非實際駕駛人時,可檢附相關證據(如原告所檢附之出監證明書及在監執行證明書)向交通裁決單位申請將罰單轉歸責實際駕駛人。
二、請原告確認提起本件訴訟目的為何?如為請求「將交通處罰罰鍰(依原告檢附之監理站罰鍰明細共計新臺幣161,300元)歸責實際駕駛人」,是否應另循上開規定處理、於行政爭訟程序中聲請調查證據即可,而非提起本件獨立民事訴訟?如原告仍決定要提起本件交付文件之訴,則應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條文)。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如原告仍決定要提起本件交付文件之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告提出之監理站罰鍰明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四、又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再次敘明。以免於補繳裁判費後,仍因無法補正上開三、之事項遭本院駁回起訴。上開補正狀、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提出繕本或影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