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30號抗 告 人 游文雄訴訟代理人 蔡沂彤法扶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游靜山等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30號抗 告 人 游文雄訴訟代理人 蔡沂彤法扶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游靜山等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