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31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訴訟代理人 趙玉萌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朝木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18號裁定意旨參照)。另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之事項,亦請於上開期限內補正,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提出被繼承人林胡呅之遺產清冊、遺產稅相關書面資料(如遺產稅核定稅額通知書、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等),並確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2 如被繼承人林胡呅所遺留之遺產除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60/146616)外尚有其他遺產,請逐一表明其他遺產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方式,及查報其他遺產於本件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市價),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不動產或同地段類似條件之鄰近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二手車輛市場價格、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發行公司之淨值、保單價值準備金等)。 3 補正上開編號1、2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並依被告及受告知人人數提出繕本(含附屬文件)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