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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36號原 告 許楊錦被 告 蔣蕓安

黃致堯上列原告與被告蔣蕓安等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蔣蕓安應將附表一【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下稱系爭土地一)、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下稱系爭土地二)、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下稱系爭土地三)、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1/1、共有部分同段3733建號建物權利範圍7669/0000000、含停車位編號B1-99權利範圍3314/0000000、同段12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884/100000(下合稱系爭房地)】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權利範圍返還登記予原告;㈡被告黃致堯應將附表二【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6875/10000(下合稱系爭土地四)】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權利範圍返還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準,查系爭土地一、系爭房地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7,377,000元、6,330,000元,此有土地投資合夥協議書、『誠聚家』預售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在卷可參。另系爭土地二、三部分因原告並未提出實際交易價額,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44,176元(112平方公尺×系爭土地二公告現值14521元×權利範圍1/2+215平方公尺×系爭土地三公告現值3400元)。至系爭土地四之買賣價款30,541,650元,低於以公告現值計價之59,904,264元(173.3平方公尺×34,300元+805.46平方公尺×34,300元+767.72×34,300元),屬實不合理,是仍以公告現值計算系爭土地四之訴訟標的價額41,184,182元(59,904,264元×6875/10000)。而本件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為86,435,358元(37,377,000元+6,330,000元+1,544,176元+41,184,1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1,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裁判日期:2025-11-18